特殊过程、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安全技术措施,执行公司
⑶编制施工现场消防措施,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5.1.2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将施工组织设计报公司(填写“安全施工许可证申报表1”),公司安保部对其申报条件进行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填写“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表2”),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执行公司转发总公司《安全施工许可证实施办法》。
按现有的行业管理要求,工程项目部/分公司至少配备一名持有上岗证的安全员,负责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司安保部建立安全员上岗档案。
工程项目部/分公司负责对进入现场的职工和劳务队进行教育。当调换工种、采用新技术和使用新设备时,工人必须进行安全培训,填写“安全教育考核登记表”。
根据生产任务下达作业指导书、安全交底,执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
⑴特种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应符合《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
⑵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培训考核,取得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发放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⑶特种作业的作业要求执行《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持有学习证的作业人员,应在持有正式操作
⑷特种作业人员由公司劳动人事部统一管理,负责组织培训,
⑸工程项目部/分公司负责对特殊工种的日常管理,建立本单位的台帐,填写“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
⑹公司安保部对工程项目部/分公司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对施工区域的地质勘探情况,应做到全面的掌握,必要时应作现场勘查。根据基坑、沟槽开挖的面积和深度对施工区域及周围的道路、障碍物、基础设施、地下管线设施作出清理和保护方案,涉及到大型市政、公用设施要做出详细周密的施工技术方案。
⑴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对各类安全防护措施应严格执行《北京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DBJ01—56-2001)的规定;
⑵公司安保部及有关部门参加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施工前的检验,并进行记录。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配电装置、架空线路或电缆干线敷设、分配电箱等用电设施应严格执行公司《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用电的管理规定》。在通电投入使用前由工程项目部/分公司组织进行检查、验收,填写“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验收记录”。
⑴施工机械(外租)在进场使用前,应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场,日常管理执行公司《施工设备管理程序》有关规定。作业前由施工管理人员负责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操作人员在
作业中应认真执行总公司《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落实
⑵施工现场各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主管单位或部门应建立维修保养、检查、制度,安全防护、防毒防尘装置必须保持齐全、完好、有效。
⑶采用新设备,存在有害人身健康安全的隐患时,必须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装置方可投入使用。
安全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专业检查、重大政治活动及节假日检查,安全检查执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针对检查出的隐患和问题本着“三定”的原则进行整改,并做好记录。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时,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应做到: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立即上报。公司主管部们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前往现场调查了解情况,并按规定时间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工伤事故的调查、报告、统计执行公司《关于补充和重申企业职工工伤报告程序及工伤认定办法》。
⑴工程项目部/分公司根据安全技术措施要求,编制劳保用品计划,填写“劳保用品需求计划表”,报公司安保部审批。执行公司《关于劳保用品采购管理规定》。
⑵采购劳保用品,应到有资质的劳保用品供应单位采购,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验证。
⑶当劳保用品的防护功能不能满足有关规定时,由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安全部门填写“劳动防护用品更换和报废申请单”,进行更换或报废。
⑷公司安保部负责对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⑴公司行政部负责制定公司年度“职业病工作计划”,建立职防档案,组织从事有毒有害作业职工定期体检,发生职业病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报告、统计;
⑶公司安保部负责组织对施工现场,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并做好记录;
暑期及高温作业,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应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饮料制作人必须经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人员相对集中及高温区要成立现场巡查医疗小组,备足预防中暑药品并做好突发中暑的急救工作。
⑴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应成立保洁小分队,保证施工现场经常性的整洁卫生;
⑵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在开工前应统一规划办公区、生活区,执行公司《文明办公区、文明生活区管理暂行办法》;
⑶发生传染病和食物中毒,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应立即向公司行政部和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积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调查处理,落实消毒、隔离、应急等措施;
⑴女工在施工生产中除与男职工享有同等劳动权利之外,应享有特殊劳动保护政策,主要包括: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照顾。
人,落实具体要求。行政部每季度对女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一次检查。
6.1《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有关规定》[(98)XX安字第
6.2《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02)市政府84号令]。
6.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01)公安部61号令]
6.4《安全施工许可证实施办法》[(96)市政安字第276号]。
6.5《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2000)市政安字30号]。
6.6《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97)市政府12号令]。
6.7《北京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DBJ01—56-2001)。
6.8《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用电的管理规定》[(97)市政安四字第341号]。
6.10《关于补充和重申企业职工工伤报告程序及工伤认定办法》[(99)XX安字076号]。
6.11《关于劳保用品采购管理规定》[(98)XX安字159号]。
6.12《文明办公区、文明生活区管理暂行办法》[(01)市政行发1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