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3当现有的监视与测量装置不能满足测量要求时,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购买。
5.1.4新购置的监视与测量装置由计量人员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同时,购置单位对设备进行送检和状态标识,记入分台帐,报公司计量试验中心。
5.2.1公司计量试验中心建立监视与测量装置总台账。拟订并执行《计量管理制度》。
5.2.3对于能溯源到国际或国家基准的监视与测量装置,在投入使用前由计量人员负责送至国家法定部门进行检定,或采用与标准相对的办法对监视与测量装置进行校准,并按照规定进行周期检定,保存检定记录。
5.2.4对于无法溯源的监视与测量装置,执行《计量管理制度》。
5.2.5对监视与测量装置应予以标识,确定其校准或检定状态。绿色标识表示A、B类设备合格使用、黄色标识表示C类设备合格准用、黑色标识表示封存和备用、棕色标识表示禁用和报废。
5.2.6监视与测量装置在搬运和贮存过程中采取适当的措施,在使用过程中认真维护,防止损失或失效。
5.2.7当发现监视与测量装置在检定有效期内处于偏离状态时应对设备此前的测量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同时对该设备采取必要的措施。
监视与测量装置出现问题时,由设备使用人通知计量检定人员
进行维 修。维修不好的可做报废处置。同时在台账上注明。
6.2《关于企业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通知》—质技监局[1999]80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