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产品的监视和测量控制程序
对产品的特性进行监视和测量,以验证产品是否符合合同、规范、标准的要求。
适用于公司承建的工程中采购产品、过程产品和最终产品的监视与测量
本程序包括GB/T19001—2000 8.2.4条款。
5.1.1采购物资进场后,工程项目部/分公司物资部门向供方索取质量证明文件并验证。填写《材料送检通知单》交质检部门,做
5.1.2工程项目部质检部门依照进货物资送检规定,对需要复检的物资进行取样、送检,并在标识牌上标出检验状态(未检、合格、不合格)。
5.1.3经验证和检验、试验不合格的物资,执行《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
5.1.4设备进厂后,工程项目部物资部门向供方/顾客索取设备采购清单、质量证明文件、货物清单,交到质检部门,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a、紧急放行的物资必须可以追回、更换且不影响工程质量。
a、对紧急放行的物资由工程项目部提出书面申请,报公司工程部。
b、工程部接到紧急放行申请报告后,进行调查并签署意见,同时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⑶对紧急放行的物资要做出明显标识,并进行跟踪记录,当发现该物资不合格时,应予以追回和更换。
5.2.1施工过程中应对过程产品进行检验,施工员、质检员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及有关规定和工程监理的要求、专业工程的有关标准要求填写相应的记录。
5.2.2操作班组按技术交底中的质量标准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施工员组织质检员和操作班组进行专检,质检员填写《工序质量评定表》。
5.2.3工程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组织,质检员参加,约请设计、
监理、管理及质量监督单位进行隐蔽验收,质检员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2.4公司工程部对过程检验每月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并填写《工程质量检查/最终检验记录》。
5.2.5工程项目部质检员按国家规范/规定的有关要求,对施工过程的产品进行抽取试样/试件,送公司试验室或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试验室试验。
⑴当试验需在现场进行时,工程项目部应根据有关规定,约请验收单位进行现场试验(如桩基承载试验等)。
⑵按规定需进行有见证送检试验的项目,工程项目部执行并送检。
⑶工程项目部相关部门应对收集的工程质量监测和测量的结果进行数据分析。每月向公司工程部上报质量月报,传递质量信息,针对分析出的问题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
⑷公司工程部每月对现场产品检验状态的标识进行一次检查,并填写《产品状态标识检查记录》。
5.2.6设备安装前,工程项目部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图纸及有关标准,制定作业指导书,并进行人员的培训。
5.2.7设备安装后,质检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并做记录。
5.2.8经检验和试验,评定为不合格品的产品,执行公司《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
⑴例外放行需由工号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工程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执行。
⑵例外放行的产品应做出明显的标识和记录,一旦发现不符合规定时应立即追回和更换。
5.3.1工程完成后,工程项目部通知公司工程部对单位工程进行竣工检查,合格后,公司工程部填写《工程质量检查/最终检验记录》。
5.3.2工程项目部组织相关单位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填写《竣工验收鉴定书》。工程交验后,工程项目部按有关规定,将竣工资料移交相关单位和公司工程部,验收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
6.6《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94)京建质字315号文件
6.7《建筑安装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51-2000
6.9《北京市编制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竣工档案的具体要求和作法》
6.10《北京市编制建筑安装工程竣工档案的具体要求和作法》
6.11《北京市城市道路工程施工技术规程》 DBJ01-45-2000
6.12《北京市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技术规程》 DBJ01-47-2000
6.13《北京市城市桥梁工程施工技术规程》 DBJ01-46-2001
6.14《〈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试验实施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京建法(1998)50号文
6.15《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试验实施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暂行规定》京建法(1997)172号文
6.16《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2000]211号建设部文件。
资料来源:好好学习网 发布日期:2006-4-10 9: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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