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防止施工过程混淆,便于转序和/或可追溯,防止误用不合格品,确保工程项目达到规定要求。
2.1 工作场所、产品实现过程中的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有关建筑设计的标识的规定详见《建筑设计过程控制程序》。
3.1 可追溯性:追溯所考虑对象的历史、应用情况或所处场所的能力。
4.1 项目部技术部门负责重要的工程测量控制点、施工区域及有追溯性要求项目的标识。
4.2 项目部物资部门负责现场材料、半成品的标识。
4.3项目部质量部门负责分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检验状态的标识。
4.4各部门负责本公司的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施工现场等)的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警示、安全标识等。
5.1.2 现场使用的材料及加工制做的半成品(如构件、钢筋网等)。
5.1.4有可追溯性要求的项目:隐蔽工程;采用新材料、新技术的分项工程;比较重要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急需放行的采购产品等。
5.2.2 标牌一般采用薄铁皮、多层板、纤维板或其它材料制成,主要用于材料、半成品的标识,应标明名称、规格、使用部位、检验状态等栏目。
5.2.3 标记是通过涂刷不同颜色的油漆、书写文字、加盖印章或在需要标识的部位做明显记号等方法实现,可用于分部分项工程的检验评定或工程测量控制点的标识。
5.2.4 记录标识形式包括:施工日志;施工过程的检查记录;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验收记录等。检查、验收记录内容应包括:检验结果、授权放行人和日期。
5.3.1 项目部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及可操作性,确定采用工程标识的方式,可以选择标牌、标记、记录中的一种或多种形式;当同一部位采用多种形式标识时,须保证标识内容的一致性。
5.3.2 经检验、试验确认不合格或怀疑为不合格的施工过程和材料、半成品应由负责检验的人员负责立即进行标识。标识的方法除在挂牌的检验状态栏目中表示或做明显标记外,还必须作好文字记录。
5.3.3 项目部技术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要的工程测量控制点或施工区域,如坐标控制点,标高控制点、沉降观测点及安全、防火区域等的标识,主要通过埋设明显的、牢固的标志桩及竖立标牌等形式来实现。
5.3.4 项目部物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现场材料、半成品的标识,主要通过在实物上做标记或标签的方式实现。
5.3.5 项目部质量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分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检验状态的标识,可采用标记或记录形式实现。
5.3.6 项目部技术部门负责有追溯性要求项目的标识,隐蔽工程、采用新材料新技术的分项工程、比较重要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北京地区采用《建筑安装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51-2003](京外分支机构采用地方标准)中统一的表格来进行标识;急需放行的物资在施工日志中记录施工(使用)部位、作业时间、具体的施工(生产)人员等,以便追溯。
5.4 各部门在本公司的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施工现场等),可根据需要设置防火、有毒、出入口、疏散方向、噪声、排污口监测点等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警示、安全标识等。
分包供方承接的工程的标识工作按本程序执行。项目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检验人员负责监督、指导实施。
5.6.1 各项目部要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选用的具体标识方法,并在施工组织设计或分项工程技术交底中予以明确。
5.6.2 采用挂牌、标记进行标识时,标识必须清晰、牢固、耐久,且便于发现。
5.6.3 采用文件或记录形式实现标识时,记录应齐全,以便随时可以追溯。
5.6.4 各项目部选用的标识方法要便于施工人员辨识。
5.6.5 重要的工程标识,如:坐标控制点、标高控制点、沉降观测点等,应指派专人负责维护,并经常检查测定,确保标识的准确性。
5.6.6 发现标识丢失或损坏,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6.1 《建筑安装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51-2003](京外采用地方标准)。
7.1 北京地区采用《建筑安装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51-2003](京外采用地方标准)中的有关表式。
资料来源:好好学习网 发布日期:2006-4-8 10: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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