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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体化管理手册C/O版-程序文件--污水、扬尘、噪声控制程序

1. 目的                     

1.1 有效预防和治理活动、提供产品、服务中可能产生的污水、扬尘和噪声,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2. 适用范围

2.1 公司活动、提供产品、服务范围内产生的污水、扬尘和噪声排放管理。

2.2 相关方在公司工作场所内。

3. 定义或术语

4. 职责

4.1 分支机构及项目部负责施工现场内产生的污水、扬尘和噪声管理。

4.2 各部门负责各自工作场所和办公区内产生的污水、扬尘和噪声管理。

5. 工作程序

5.1 有关污水、扬尘、噪声排放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识别见《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识别获取控制程序》。

5.2 污水排放控制

5.2.1 根据《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控制程序》的识别评价结果,需进行控制的污水源一般为施工现场冲洗搅拌机、施工车辆等施工机械所产生的含泥沙的污水、现场食堂排放的污水和现场厕所产生的污水。

5.2.2 工程开工前,由各分支机构生产部门到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环境保护申请表》。

5.2.3 施工现场产生的含泥沙的污水应在污水出口处设立沉淀池,经沉淀后的污水可排入污水管网或用于洒水降尘,沉淀池内的泥沙应及时清理。有条件的工地实施污水排放,沉淀后二次利用,洒水降尘。

5.2.4 施工现场的食堂应按规定要求设置隔油池,并定期进行清理。

5.2.5 施工现场的厕所应设置化粪池,并定期抽淘。

5.2.6 施工现场的污水排放控制由项目部负责组织实施,并每个月对该系统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填写《北京市施工现场检查评分记录表》(环境保护管理部分-表7),京外地区填写当地的环境保护检查记录。

5.2.7 分支机构生产部门每季度对污水排放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不符合项执行《事故、事件和不符合控制程序》。

5.2.8 各部门在办公室和工作场所作清洁卫生时,应避免生活污水随意排放;由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管理的,负责确定、选择物业管理公司的部门应按照《供方/相关方控制程序》的要求传达、控制该相关方。

5.3 扬尘控制

5.3.1 确定扬尘源

挖运土方、现场土方堆放、裸露场地、易飞扬材料的运输、现场搅拌站、作业面及外脚手架、石材加工、瓷砖切割、现场垃圾存放等,扬尘源的识别确定执行《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控制程序》和《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及风险控制策划控制程序》。   

5.3.2 扬尘控制措施  

5.3.2.l 挖运土方产生扬尘的控制措施

土方铲、运、卸等环节设置专人洒水降尘,设置围挡和覆盖。    

5.3.2.2 土方堆放产生扬尘的控制措施

现场一般不堆放土方,如特殊情况需在现场堆放时,应采取覆盖、表面临时固化、及时洒水降尘等措施。

5.3.2.3 裸露的地表产生扬尘的控制措施

尽量增大现场道路硬化面积,施工主要干道用焦渣、细石或混凝土硬化,未硬化部位可视具体情况进行临时绿化处理。

5.3.2.4 运输产生扬尘的控制措施

运输车辆不得超量装载,装载工程土方、建筑渣土或其他散装材料时必须严密覆盖。

5.3.2.5 车轮污染产生扬尘的控制措施

施工现场车辆出入口处,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设排水沟和沉淀池。

5.3.2.6 粉质散装材料存放控制措施

施工现场使用的各类粉质散装材料,如水泥、石灰粉及粉质外加剂应入库存放,如露天存放时必须严密覆盖。

5.3.2.7 搅拌站扬尘的控制措施

搅拌站区域应进行硬化处理,搅拌机应有喷淋设施并建棚封闭。

5.3.2.8 作业面及外脚手架扬尘的控制措施

多层及高层建筑,应采取周边封闭措施,强调活完场清制度,并及时对外脚手架进行清洁处理。

5.3.2.9 现场垃圾站扬尘的控制措施

施工现场垃圾站应及时消纳,并对其进行覆盖或封闭。

5.3.2.10 遇有四级以上大风,停止一切土方施工、拆除工程和粉质散体材料的现场拌制,增加洒水次数,最大限度的降低扬尘。

5.3.2.11 进行混凝土搅拌、电锯操作等扬尘施工时,操作工人应佩带防护口罩,以防止粉尘对员工健康的影响。

5.3.3 施工现场的扬尘控制由项目部负责组织实施,并每个月对扬尘的控制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填写《北京市施工现场检查评分记录表》(环境保护管理部分-表7),京外地区填写当地的环境保护检查记录。

5.3.4 各分支机构生产部门每季度对扬尘进行检查时,发现不符合项执行《事故、事件、不符合控制程序》。

5.3.5 各部门在办公室和工作场所作清洁卫生时,应避免扬尘;由物业管理部门实施管理的,负责确定、选择物业管理部门的部门应按照《供方/相关方控制程序》要求传达、控制该相关方。

5.4 噪声排放控制

5.4.1 噪声源的识别确定执行《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控制程序》和《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及风险控制策划控制程序》。

5.4.2 排污申报登记

工程开工前应由各分支机构生产部门到环保部门办理《环境保护申报表》。      

5.4.3 施工时间控制  

施工生产的时间应安排在每天的早6:00—晚22:00之间进行。如因施工工艺要求等技术原因需连续施工时,各分支机构生产部门应到市建委施工管理科或当地环境监察部门办理夜间施工凭证,方可进行连续施工。

5.4.4 噪声控制措施

5.4.4.l 土方施工前,施工现场的临时围墙及临建设施应施工完毕。   

5.4.4.2 所选施工机械应符合环保标准并定期保养,强噪音施工机械夜间停止施工,操作人员应经过环保施工的教育和培训。

5.4.4.3 由项目部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配备环保型振捣棒,其中施工现场地处繁华地区或居民住宅区的,必须一律配环保型振捣棒。

5.4.4.4 现场搅拌机棚、木工棚必须封闭,石材切割必须在封闭区域或建筑物内进行。       

5.4.4.5 现场模板、钢管架搭设或拆除时,应尽量避免强噪音的发生,采取防噪音措施并设专人传递。

5.4.4.6 施工现场其他噪声源由生产部门管理人员现场控制,防止超标。

5.4.4.7 经测定在噪声源附近的噪音超过90分贝时,其操作工人应佩带防护耳塞,以防止噪声对员工职业健康的影响。

5.4.5 施工现场的噪声控制由项目部负责组织实施,并每个月对噪声控制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用噪声测定仪测量施工现场的噪声,应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的如下要求:

施工阶段

主要噪声源

噪声限值(dB)

昼间

夜间

土石方

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等

75

55

打桩

各种打桩机等

85

禁止施工

结构

混凝土搅拌机、振捣棒、电锯等

70

55

装修

吊车、升降机等

65

55

检查结果填写《北京市施工现场检查评分记录表》(环境保护管理部分-表7),京外地区填写当地的环境保护检查记录。

5.4.6 分支机构生产部门每季度对噪声控制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不符合项执行《事故、事件、不符合控制程序》。

6. 相关文件

6.1 《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识别获取控制程序》。

6.2 《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控制程序》。        

6.3 《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及风险控制策划控制程序》。

6.4 《事故、事件、不符合控制程序》。   

6.5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GB12523-90)。

7. 记录

编号

记录表格名称

填写部门

保存部门

保存期限

/

环境保护申报表

分支机构

项目部

工程完工后1年

表7

《北京市施工现场检查评分记录表》(环境保护管理部分)

项目部

项目部

工程完工后1年

 




        资料来源:好好学习网 发布日期:2006-4-8 10: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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