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1 各部门按要求设置有明确标识的固体废弃物收集处。
5.3.2 固体废弃物应严格分类,划分相应的存放区域,合理堆放。
5.3.3 有毒、有害废弃物单独放置在密闭容器内或对其进行全封闭,并注明“有害”字样。
5.4.1 可回收无毒无害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如可再次利用,则就地回收,如木材等;如不可再次利用,则各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进行处理,可与废品收购站联系处理,如钢筋头、包装材料等。
5.4.2 可回收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的处理:此类废弃物如废油桶,废灭火器罐由提供该物资的相关方进行回收。
5.4.3 不可回收无毒无害的固体废弃物的处理:由各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垃圾清运单位处理,并与其签订垃圾清运合同。
5.4.4 不可回收有毒有害的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利用密闭容器存放,防止二次污染。清运应委托具有有毒废弃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并出具相关证明。
5.4.5 上述处理方法所涉及的相关方,执行《供方/相关方控制程序》,对其施加有效影响。
各部门每季度对固体废弃物的收集、分类、存放、处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固体废弃物治理、控制检查记录表》,发现不符合项执行《事故、事件、不符合控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