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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反映体系运行的实际情况和保证体系运行的可追溯性,证明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3.1 记录:阐明所取得的结果或提供所完成活动的证据文件。
4.1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一体化管理体系形成的记录的控制。
5.1 需管理的记录详见《一体化管理体系记录清单》。
5.2.1 对记录要进行标识,标识方法:在记录上注明单位部门、时间、编号(编号详见《一体化管理体系记录清单》)。
5.2.2 记录要保证内容准确可靠、字迹清晰、收集时间及时有可追溯性。
5.2.3 记录要按发生的顺序与类别进行保存,以便于检索查阅。
5.3.1 记录的保管要确保不损坏、变质、丢失,一般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5.3.3 工程施工过程记录的归档,执行公司企业管理处文件《关于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及《工程资料归档办法》。
5.3.4 工程设计过程记录的归档,执行公司建筑设计院文件《建筑设计院技术档案管理规定》。
5.3.5 查阅记录时,需经保管人员同意,不得损坏。
5.4.1 保存期限(详见《一体化管理体系记录清单》)。
5.4.2 超过保存期限的记录需要销毁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进行。
5.4.3 记录应存放于干燥、通风、便于查找的地方。长期保存的的资料应设立专门的存放场所。
6.2 公司企业管理处文件《关于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及《工程资料归档办法》。
6.3 集团公司建筑设计院文件《建筑设计院技术档案管理规定》。
资料来源:好好学习网 发布日期:2006-4-8 9: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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