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规程等其他要求的识别与确认
5.2.2 各部门负责识别所收集到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信息,进行版本有效性和适用性确认,评价出适用条文,报企业管理处。
5.2.3 企业管理处负责汇总各部门上报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在公司网站发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5.2.4 各部门对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根据本部门的活动情况,建立适用于本部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5.3 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规程等其他要求的获取
a. 国家:环保总局、建材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经贸委、建设部;
b. 地方:建委、经委、环保局、相关行业的管理部门;
c. 其他各种渠道:同行业的收集,书店、出版社、报纸、媒体、网络,参加相关部门及地区会议等。
5.3.2 各部门负责通过选择上述各种途径,获取适用于活动、产品、服务中环境因素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规程等其他要求。
5.4.1企业管理处负责确定这些要求是如何应用于有关的环境因素。
5.5.1各部门每年全面进行一次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有效性的确认及新增或修改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识别,日常工作中随时进行识别确认。对己失效或修改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应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的相应位置予以标识,报企业管理处;适用的新增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填写到《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中,报企业管理处。
5.4.2 企业管理处负责将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更新信息在网站及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