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1-24发布 2006-03-01实施
目 录
1 适用产品范围......................................................... 1
2 认证模式及获证条件................................................ 1
2.1认证模式............................................................. 1
2.2获证条件............................................................. 1
3 认证基本环节......................................................... 1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2
4.1认证的申请.......................................................... 2
4.2 初始工厂检查...................................................... 5
4.3产品抽样检测....................................................... 5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6
4.5获证后的监督....................................................... 7
5 认证证书............................................................... 9
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9
5.2 认证证书变更...................................................... 9
5.3认证范围的扩大.................................................... 9
5.4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10
6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10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0
6.2 加施方式和位置................................................... 10
7 收费..................................................................... 10
附件: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2
1适用产品范围
同一委托人申请、同一工厂生产且符合下表中单元划分原则的产品视为同一单元。具体单元划分原则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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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鞍座高度在435mm~635mm范围内,仅由儿童的人力通过传动机构驱动后轮的两轮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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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车轮与地面接触点呈三角形或梯形(即窄轮距须小于宽轮距的一半),可承载一名或多名儿童并仅以其人力驱动前轮而行驶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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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在脚轮上运转的座架,婴儿在车内就座后可以借助框架的支撑、可用脚驱动进行任意方向活动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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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鞍座高度小于435mm的,仅由儿童的人力通过传动机构驱动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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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适用年龄组相同(36个月及以下/37个月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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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适用年龄组相同(36个月及以下/37个月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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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车辆之外,由儿童本身力量驱动、预定承载儿童体重的其它车辆。 |
4.适用年龄组相同(36个月及以下/37个月及以上) |
委托人按认证申请单元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a) 工厂一般情况(所申请产品的生产规模、能力及生产历史);
c) 工厂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精度、检定周期等);
d) 工厂满足《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质量管理文件(初次认证时提交)及组织机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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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制动系统(手闸/脚闸),车架、链罩(全/半)形式等安全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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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原/辅材料的通用名称及其有关涂层的可迁移元素合格证明资料/说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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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原/辅材料的通用名称及其有关涂层的可迁移元素合格证明资料/说明等,燃烧性能的合格证明资料/说明等;
2、推车的型式(如:普通、伞把、多功能(座卧两用、可拆卸卧兜等));
3、制动装置、折叠机构、锁定装置、安全带装置等安全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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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原/辅材料的通用名称及其有关涂层的可迁移元素合格证明资料/说明等,燃烧性能的合格证明资料/说明等;
2、结构型式(X型、圆型、折叠型、可调节弹性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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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原/辅材料的通用名称及其有关涂层的可迁移元素合格证明资料/说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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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原/辅材料的通用名称及其有关涂层的可迁移元素合格证明资料/说明等;
2、车轮数量(如:带平衡轮的二轮式、三轮式、四轮式)及座位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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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原/辅材料的通用名称及其有关涂层的可迁移元素合格证明资料/说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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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儿童自行车:车把、前叉、车架、制动装置、平衡轮。
c) 儿童推车:涂层材料、车架(含锁定机构)、制动装置。
e) 玩具自行车:涂层材料、车把、前叉、车架、制动装置。
f) 电动童车:涂层材料、车架、蓄电池、驱动电机、适配器、电路板。
g) 其它玩具车辆:涂层材料、承载组件、制动装置。
6) 委托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应当向指定认证机构同时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或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7) 委托人委托他人申请认证时,应当与受委托人订立有关认证、检测、检查和跟踪检查等事项的合同,受委托人应当同时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委托书、委托合同的副本。
4.2 初始工厂检查
工厂检查时间根据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1至4个人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加工场所。
由认证机构指派的检查组依据《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实施工厂检查。
工厂检查不合格项,应限期整改,最长时间不超过3个月。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认证。检查组出具不合格报告,报认证机构。
4.3产品抽样检测
产品抽样由认证机构指派人员到工厂进行抽样,抽样活动可与工厂检查同时实施。
同一认证单元申请认证时,应从认证单元覆盖的产品中抽取具有代表性样品,其它覆盖产品应提供足以识别产品主要特性的照片/图片。需要时覆盖产品可抽取样品做差异试验。
同一认证单元主检样品抽取2只,需做差异试验的样品各抽取1只。
在生产线末端经工厂确认合格的产品中或成品库中随机抽样。抽样基数应不低于抽样样品数量的10倍。抽取的样品由抽样人封样后,委托人负责寄/送样品至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检测。
儿童自行车: GB 14746《儿童自行车安全要求》
儿童三轮车: GB 14747《儿童三轮车安全要求》
婴儿学步车: GB 14749《儿童学步车安全要求》
玩具自行车: 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
电动童车: 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
GB 19865《电玩具的安全》(不包括第20章 辐射、毒性和类似危害)
其它玩具车辆: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
产品检测项目包括该产品适用认证标准的全部适用项目。
产品抽样检测不合格,应限期整改,最长时间不超过3个月。如期完成整改后重新送样至原承检检测机构复检。必要时,认证机构派员到工厂抽样。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认证,检测机构出具产品不合格检测报告,连同产品整改过程中的有关信息报认证机构。
产品检测后,主检产品在检测机构封存至初次工厂监督完成之后,其它样品按委托人要求处置。相关数据、样品图片等资料存于检测记录中,应确保检测样品的可追溯性。检测机构负责将检测报告及时寄送认证机构。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工厂检查和抽样检测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向委托人按认证单元颁发产品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申请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工厂检查时间、样品检测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产品检测时间自样品送达检测机构之日起计算,检测周期为30个工作日,不包括样品整改时间。
提交工厂检查报告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以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收到符合要求的不合格项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5.1.1 一般情况,从颁发首张证书之日起的12个月内进行第一次工厂监督检查,以后每12个月应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1) 认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 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认证产品与认证产品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 有足够信息表明工厂因组织机构、生产条件、工厂质量保证体系等变更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 + 产品抽检。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按附件《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实施。其中第4、5、8条款是每次监督检查的必查项目,其余条款可以选查。
获证后每隔4年应对工厂进行一次质量保证能力全要素检查,工厂检查时间根据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1至4个人日。
对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工厂应确保认证产品在下述几个方面与认证检测报告所覆盖的产品保持一致:
1) 认证产品的铭牌、说明书和包装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和型号、警示说明;
每一类别认证产品,每次监督检查应至少抽取1个认证单元中的1个型号的产品进行检测,通常每4年覆盖所有认证单元。
注:类别是指本规则4.1.1条规定的产品类别,包括儿童自行车、儿童三轮车、儿童推车、婴儿学步车、玩具自行车、电动童车、其它玩具车辆。
若颁发证书后工厂的认证产品二年内未出现安全质量问题、历次认证监督检查未出现有关产品一致性的不符合项,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判定认证产品符合标准要求时,可适当减少同类产品的抽样单元数,每4年不少于所有认证单元的50%。
监督检测项目包括适用认证标准的部分或全部适用项目。
监督检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
对监督检查时发现的不符合项应在3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逾期将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认证机构应将构成暂停和撤销认证证书的不合格情况报认监委,由认监委向有关指定认证机构予以通报。未经整改者,其它认证机构不予受理其再次申请。
5 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证书有效性截止日期。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负责组织的定期监督获得保持。
5.2认证变更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如果其产品发生以下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1)增加/减少同一单元内认证产品;
2)4.1.2 中3)、5)规定的认证产品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结构、制造工艺和供货单位等发生变化;
3)认证产品的商标,持证人、制造商或工厂(名称和/或地址、质量保证体系等)发生变化;
4)其他影响认证要求的变更。
认证机构应核查以上变更情况,确认原认证结果对认证变更的有效性;需要时,针对差异进行补充检测和/或工厂保证能力审查,合格后,确认原证书继续有效和/或换发认证证书。
5.3认证范围的扩大
根据本规则4.1.1条款所规定的认证单元划分原则,持证人在同类产品新增认证单元时,按本规则4.1、、4.3的要求办理认证;新增本规则规定的不同类别产品的认证单元时按本规则4.1、4.2、4.3的要求办理认证。
5.4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及认证证书注销和撤消后,产品不得出厂或进口供境内销售。
6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持证人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6.2加施方式和位置
获得认证的产品应将认证标志加施在认证产品本体的适当位置或产品标牌上。
可以采用国家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标志,或采用印刷、模压、模制的方式加施。如采用印刷、模压、模制的方式加施,标志印制方案应报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与管理机构核准,且标志下方应标明该产品的工厂代码。
7 收费
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附件:《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